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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1 (2015: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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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35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查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規定之「身分公務員」,係著重於服務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故此類型公務員之任用方式,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無論係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任用或政治特命,均無不可,更不以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為限。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不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他如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及機關內發布之行政規章等所定職務,均包括在內;亦即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事務均屬之,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事項為限。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1 (2015: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5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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