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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1 (2015: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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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毒品——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惟如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後」始行再犯,則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對此五年後再犯者仍適用「初犯」之規定,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1 (2015: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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