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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31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2項有關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不得作為證據之規定,係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自同年6月29日起施行」「鑒於偵查作為本具浮動性,偵查機關無從事先預測或控制監聽內容及可能擴及之範圍,且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逝,依法搜索、扣押時,對於所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以立即採取干預措施而扣押之相同法理,應容許監聽「國師」電話時偶然獲取之資料作為證據使用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1 (2015: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4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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