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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防禦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9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規定,乃事實審法院必須踐行之法定程序之一,旨在使被告有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及陳述有利於己之事實暨陳明法律上之主張,屬被告行使防禦權最重要之一環。倘審判長於調查證據程序完畢後,疏未命當事人依次就被訴事實(含起訴、上訴效力所擴張之事實)及其法律適用、暨變更起訴法條後之新罪名分別辯論,無異剝奪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且有害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踐行及程序正義之維護,本此重大瑕疵之審判程序所為之判決,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防禦權分別辯論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1 (2015: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準備程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3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8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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