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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412 (2014: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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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傷害致重傷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62號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謂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並不包括依法執行公務之人員,例如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書記官、通譯、庭務員等。至於所指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自係指上開聲請權人自開庭翌日起,以迄於全案終局裁判確定30日內,均得付費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起訖頁
1-1
關鍵詞
辯護權
、
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
公開審理
、
有效辯護權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2 (2014: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2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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