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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412 (2014: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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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恐嚇取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26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幫助犯從屬於正犯,若正犯已經完成其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不能成立事後幫助犯。若起訴書僅記載幫助犯之幫助行為事項與此部分之證據,卻無關於正犯之犯罪事實,當認其所指出之證明方法,顯然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法院允宜依同法第161條第2項規定通知檢察官補正。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幫助犯
、
正犯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2 (2014: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銀行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3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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