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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412 (2014: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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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電腦使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93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359條規定之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而「取得」則為透過電腦等科技之使用,將他人電磁紀錄移轉為自己所有;另「變更」乃更動他人電磁紀錄原本之內容。
起訖頁
1-1
關鍵詞
妨害電腦使用罪
、
無故
、
取得
、
刪除
、
變更
、
電磁紀錄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2 (2014: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造有價證券——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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