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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412 (2014: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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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傳聞例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4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被告以外之人,因上列四款情事,無法於審判中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陳述,接受當事人、辯護人之詰問,而其先前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陳述,具備特別可信性及必要性兩項要件,即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得作為證據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傳聞例外
、
特別可信性
、
必要性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2 (2014: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傷害致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直接審理原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8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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