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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傳聞例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4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被告以外之人,因上列四款情事,無法於審判中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陳述,接受當事人、辯護人之詰問,而其先前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陳述,具備特別可信性及必要性兩項要件,即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得作為證據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傳聞例外特別可信性必要性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2 (2014: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傷害致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直接審理原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8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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