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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6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已參與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共同正犯已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則該行為人無論係先參與謀議,再共同實行犯罪,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成立共同正犯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2 (2014: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身分公務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3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接續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8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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