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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411 (2014: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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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雖以立法明文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惟上開規定,必以犯罪組織成員係犯本條例之罪者,始足語焉,若係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證據
、
證據能力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1 (2014: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沒入保證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9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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