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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411 (2014: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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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812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第4項規定明文禁止被告或其辯護人就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為詰問或提出相關證據,以避免混淆待證事實、侵害被害人隱私及造成其2次傷害。但法官認為有必要者,則可例外允許之,判斷上可參考美國聯邦證據法第412條(b)(1)之3種例外規定,且需依個案事實而定。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性侵害犯罪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1 (2014: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家暴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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