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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411 (2014: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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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銀行法等罪聲請發還扣押物——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在案件未確定,而扣押物仍有留存必要時,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予以妥適裁量而得繼續扣押,然必以該扣押物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之「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始為合法。
起訖頁
1-1
關鍵詞
證據
、
得沒收之物
、
扣押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1 (2014: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銀行法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91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銀行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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