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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411 (2014: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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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295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並未規定減刑裁定之效力得回溯自減刑裁定確定前被告假釋出獄之日,若減刑裁定確定後,被告於假釋前已執行之刑期,已逾減刑裁定確定後之刑期,因被告已無殘刑須再予執行,其刑期自應以減刑裁定確定之日為其執行完畢之日。至於減刑裁定確定後,移送執行檢察官予以報結,該報結日核屬案件之行政結案日期,非該案件刑期之執行完畢日。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赦免
、
減刑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1 (2014: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毒品——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3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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