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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410 (2014:10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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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銀行法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倘行為人係以詐欺之方法取得款項,該款項即屬於贓物,因其並無「返還本金、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意思,縱佯為給付之約定,亦僅為施用詐術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屬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或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以犯詐欺罪為常業之範圍,要非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
起訖頁
1-1
關鍵詞
詐欺
、
銀行法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0 (2014: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27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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