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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409 (2014: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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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公共事務」,如以政府行為作用之法律型態區分,可分為公權力行為及私經濟行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後段所謂「公共事務」,固不問其為國家或地方之事務,惟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此類人員,雖未服務於公務機關,原非一般觀念之公務員(身分公務員),惟既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自應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始能令其負有特別服從之義務。所謂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凡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之行為,而與國家之權力作用有關者,均屬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公務員
、
受權公務員
、
委託公務員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09 (2014: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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