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5 (2018:5s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6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提起消極確認之訴,原則上固應由被告就原告主張不存在法律關係之存在事實,負舉證責任。惟倘被告否認原告所主張法律關係之前提法律關係事實,即應由原告就該前提法律關係事實,先負舉證之責。倘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前提法律關係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積極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疪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5 (2018: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工程款——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67號民事判決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