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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5 (2018: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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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所設「零售單價倍數或總額(法定賠償額)」之規定,係為減輕商標權人之舉證責任,而以推估商標侵權人實際製造、銷售仿冒商品之件數定其倍數,所擬制之法定賠償額,選擇依該規定請求者,不以證明損害及其數額為必要。仿冒商品之零售單價,應指在通常情形零售時之常態價格而言,不包括偶發之非常態價格,倘侵權人僅偶發性以促銷價銷售時,仍應以原價為其零售單價。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5 (2018: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物價調整款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工程款——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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