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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5 (2018: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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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應由董事長先行召集董事會,再由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董事長未依上開程序先行召集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而逕以董事長名義召集股東會,僅屬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得否訴請法院撤銷決議之問題,究與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之情形有別。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5 (2018: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分配表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獨家總經銷關係存在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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