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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4 (2018: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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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如當事人僅合意指定鑑定機關,而未合意就特定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依鑑定結果作為其證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2項規定,僅生法院應從其合意選任鑑定人之效力,法院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不受鑑定結果之拘束。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4 (2018: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出資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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