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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移轉土地房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抵銷契約與法定抵銷不同,前者為雙方當事人以消滅互負之債務為目的而訂定之契約,屬於諾成、不要式、雙務、有償及要因契約,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後者於具備抵銷適狀時,依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為形成權。抵銷契約之成立及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須受民法第334條所定抵銷要件之限制,即主張抵銷之主動債權已屆清償期,而被抵銷之被動債權雖未屆滿清償期,倘債務人就其所負擔之債務有期前清償之權利者,亦得於期前主張抵銷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4 (2018: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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