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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3 (2018: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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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預約當事人之一方乃以請求他方履行本約為其最終目的,倘在本約訂立之前,本約之標的已不能履行,則當事人所訂立之預約,已失其目的,亦應認有不能成立本約之債務不履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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