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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能免責。故雙務契約當事人所負債務均屆清償期者,一方單純請求他方為給付,並未表明於他方給付前拒絕自己之給付者,並不當然發生同時履行抗辯之效果,就自己義務之履行,仍可能發生遲延責任。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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