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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3 (2018: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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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離婚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離婚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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