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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目的在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此項重大損害之防止及急迫危險之避免,是否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而准予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審酌債權人因撤銷處分所受之損害可得以金錢彌補,以及不致因處分之撤銷使債權人失卻其保全等情事,依權益平衡法則判斷定之。苟債務人供擔保免為或撤銷處分將導致喪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功效時,即不應准許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2 (2018: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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