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2 (2017:12s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我國港口時,應先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選定準據法。倘選法結果我國法為準據法時,自應適用我國海商法。倘選定外國法為準據法時,則應就個案實際適用該外國法與我國海商法之結果為比較,如適用我國海商法對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即應以我國海商法為準據法。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違約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10號民事判決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