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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當事人一造聲請為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如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為相當之證明,法院認其聲明為正當而命為鑑定時,他造倘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者,法院得以之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於斟酌其他相當事證後,為該他造不利之判斷。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履行契約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佣金報酬——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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