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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0 (2017:10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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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股權款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並非積極的認有新賠償請求權發生,不過規定因其他已發生之賠償請求權,不因解除權之行使而受妨礙,該損害乃專指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而言,其因契約解除後所生之損害,並不在得斟酌之列。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分配表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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