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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前提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為之陳述,經他造以書狀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為相同之陳述,倘當事人對之具有實體法上處分權,已充分明瞭該陳述之內容及其法律上之效果,且無害於公益,又經法院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者,應認法院即可以該當事人協議簡化後之相同陳述內容為裁判之依據,無庸再就該無爭議之陳述內容另為調查審認。除經對造同意,或已證明其陳述內容之權利係出於錯誤之法律推論、悖於實體法規定致無效者(如出於通謀虛偽),應不許任意撤銷(回),以維訴訟誠信原則。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9 (2017: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房屋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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