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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9 (2017: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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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房屋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共有人為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管理行為,不僅須符合該項關於多數決之規定,尚須有為全體共有人管理共有物之意思,始足當之。倘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占有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後,為自己用益將之出借或出租,既非基於管理共有物意思所為,縱其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上開規定,亦不得謂其為管理共有物之行為。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9 (2017: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房屋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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