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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9 (201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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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假扣押——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93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言,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為不利益處分,致陷於無資力狀態,或將財產隱匿,或債務人逃匿無蹤等積極作為為限,尚包括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等,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
起訖頁
1-3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9 (2017: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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