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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履行合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之規定仍以原告已陳述之事實及其聲明,於實體法上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原告不知主張時,審判長始須曉諭原告於該訴訟程序中併予主張,以便當事人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徹底解決紛爭。倘當事人於事實審未為該陳述及聲明,縱各該事實與其已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關,本於當事人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審判長仍無闡明之義務。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清償借款——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6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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