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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7 (2017:7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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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拆屋還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0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占有人於土地所有人起訴拆屋還地前,倘早經主管機關發給地上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僅因不明原因未登載於登記簿冊,於此情形,若經該占有人於訴訟繫屬中以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為抗辯者,應與其已於所有人起訴前即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並經受理等價齊觀,法院亦仍應對該占有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審究,始為適法。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清償借款——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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