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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7 (2017:7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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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分割遺產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倘原來之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期間,債務人本得行使時效抗辯,拒絕為給付,自不可能再有給付不能,而發生代償請求權及其時效期間重新起算之情事,否則即與時效制度原期確保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之目的有違。故債權人原來債權之請求權如已罹於消滅時效期間,經債務人為時效消滅之抗辯,債務人即得拒絕為給付,自不能再發生因其給付不能,而由債權人行使代償請求權之餘地。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遺囑無效——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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