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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6 (2017: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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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工程款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備位之訴之解除條件,其解除條件應以先位之訴判決確定時,始為其解除條件成就之時。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6 (2017: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工程款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土地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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