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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6 (2017: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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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拆屋還地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法第451條所定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後,須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始生阻止續租之效力,並非含有必須於租期屆滿時始得表示反對之意義存在。故於訂約之際,訂明期滿後,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契約者,仍難謂不發生阻止續租之效力。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6 (2017: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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