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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於訂立契約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錯誤,其與相對人之表示仍然一致,契約仍然成立,表意人僅得依民法第88、89條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至意思表示隱藏不合意,則係表意人與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不合致,契約不成立。此二者法律效果迥異,應嚴予區別。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6 (2017: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0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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