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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6 (2017: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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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負連帶責任時,與公司其他人員(職員)所構成之侵權行為,並不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自不能令其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於是否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係別一問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6 (2017: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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