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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認領——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當事人一造聲明為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如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為相當之證明,法院因認其聲明為正當,而命為鑑定時,他造倘無不可期待其受鑑定之正當理由而拒絕者,法院固自得以之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於斟酌其他相關事證後,為該他造不利之判斷,惟仍須依民事訴訟法第343條裁定命其提出鑑定物而後可。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5 (2017: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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