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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3 (2017: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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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分割遺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旅居海外之國人,將其印章留交國內親人,事所恆有,其原因或為委託他人代收郵件,或辦理某種事項或作為其他用途,非止一端,僅單純將印章交付,如無其他附隨事實,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即認有授與代理權為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之事實,其主張本人授與代理權者,就該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3 (2017: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清償債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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