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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系爭徵收處分發生於44年間,迄今已逾60年,年代久遠,人物全非。稽諸政府機關就檔案保存有一定年限,如相關資料已逾年限而銷燬,即難查考。就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而言,因有舉證困難之問題,如嚴守該條所定之原則,將產生不公平之結果,法院自得斟酌各情,依該條但書規定,為舉證責任之轉換,或降低舉證人應負舉證之證明度,以維公平正義。苟依當事人所提出之相關證據,本於經驗法則,並適用上開但書規定,可推知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應認其已有提出適當之證明。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3 (2017: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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