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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2 (2017: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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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分配表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僅須表明撤銷該有害債權之行為即可。至於債務人所為究係無償、有償,債務人及受益人是否明知,僅屬其撤銷權之行使是否符合各該要件而已,不得因其對於無償、有償行為之誤認,即謂其未為撤銷行為。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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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表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分配表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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