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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2 (2017: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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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5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63年間之農地買賣,承買人雖為無自耕能力之公司,如有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56條所定購買農地設廠之需求,而於買賣契約約定待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後移轉所有權登記者,即係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之情形,固得認該買賣契約為有效;惟訂約時,倘無任何待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後履行給付之約定,或其他可認兩造有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者,即難認符合民法第246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該買賣契約仍應為無效。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分配表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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