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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2 (2017: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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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清償債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依民法第747條規定,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者,僅以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所為請求、起訴或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為限,若同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承認,性質上乃主債務人向債權人所為之行為,既非民法第747條所指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所為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自不生效力。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5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清償債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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