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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2 (2016: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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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而將所有不動產賣與已屆清償期而無優先權或擔保物權之債權人中之一人,以所得價金對該債權人為清償,苟債務人未受有法令限制,仍有清償債務及交易自由,要不因債權平等原則而受限制,倘其買賣對價並無低於該不動產之客觀價格,尚難指係詐害行為。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2 (2016: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票款——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土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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