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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1 (2016: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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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所規定之寄存送達,限於不能依同法第136條及第137條規定行送達者,始得為之,設其送達之處所,雖原為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實際上已變更者,該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即非應為送達之處所,自不得於該原處所為寄存送達。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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