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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合建契約與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均係債之關係,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土地買受人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建物所有人間之債權關係。於具體個案,法院雖得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倘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時,非不得駁回其拆屋還地之請求。惟該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究與土地所有人間並未存有任何法律關係,其因而獲有利益造成土地所有人無法使用土地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仍得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損害或返還不當利得。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保證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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