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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0 (2016:10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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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行使股東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有限公司行使監察權之「主體」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之「對象」得為執行業務之股東,而質詢公司營業情形及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則為監察權行使之「內容」。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0 (2016: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溢付保證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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