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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9 (2016: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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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法第623條第1項規定乃為儘速了結當事人間之關係所特別規定之短期時效,為貫徹立法意旨,並平衡當事人之利益,債權人對債務人縱係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賠償,仍應受上開特別規定之短期時效限制。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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