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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8 (2016: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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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分配表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3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所謂分配期日係指合法有效之分配期日而言,倘法院指定之分配期日已經取消或有未合法送達等情形,致無法於該期日依法實施分配程序,異議人起訴證明提出之時點,縱已逾該期日起10日內,亦無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前段之適用,其所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自無逾時提出之不合法可言。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8 (2016: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9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票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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