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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8 (2016: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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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薪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6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契約之債務人如為合夥者,即應對具有當事人能力之合夥團體,或以全體合夥人為其權利義務之主體而為請求,不得僅對合夥人之個人請求。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8 (2016: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租佃爭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1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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